友好協(xié)商下的合同
履行卻困難重重
合同宣布解除
跨境特許經營如何實現(xiàn)“雙贏”
《灣區(qū)睇法》——小黃鴨特許經營“奇遇記”
小黃鴨商標品牌人香港森科公司與深圳湃斯公司經友好協(xié)商,于2015年6月簽訂了一份特許經營合同,森科公司特許湃斯公司在大陸地區(qū)生產和銷售小黃鴨品牌的相關商品。
特許經營合同是一種融合了知識產權、經營模式,需要雙方互相配合支持、共同服務的合同,它同時要遵循合同法、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是一種比較復雜的合同形式。
按合同約定,湃斯公司需要在三年內,分三期向森科公司支付共計539萬的特許經營費用。在完成了兩期費用的支付后,雙方合作出現(xiàn)了不少問題。
原來,湃斯公司生產使用“小黃鴨”商標的衣服,按約定須把衣服的設計圖樣報森科公司審核,審核通過后才能投入生產銷售。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對審核期限進行明確約定,湃斯公司因森科公司審核期限較長經營受限,對森科公司產生了不滿。
一開始雙方在郵件中約定審核時間控制在8到10天,但不久森科公司否認了對審核期的承諾,認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(xù)履行,雙方矛盾由此爆發(fā)。
此后,因湃斯公司未如期支付第三期經營費,森科公司發(fā)出律師函決定解除協(xié)議,并要求湃斯公司在1個月內進行商品清貨。然而,根據此前的合同約定,清貨期為7個月。
湃斯公司同意解除協(xié)議,但對森科公司單方面縮短“清貨期”,拒絕支付第三期經營費。森科公司以其違約在先的理由,隨后將湃斯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既然雙方的特許經營合同已經解除,那么湃斯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三期款項?跨境特許經營如何更好實現(xiàn)“雙贏”?主審此案的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法官王媛媛作出考量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湃斯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,沒有支付第三期款項,應認定其為實際違約方。但雙方在履行過程中,都存在瑕疵,在這種情況下,根據現(xiàn)有法律規(guī)定以及公平正義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,判處湃斯公司按約支付森科公司第三期貨款166.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,并確認清貨期仍為合同約定的7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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